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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不成欲敲诈公司30万元,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8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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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不成欲敲诈公司30万元

被告人乔某,研究生学历。乔某从某公司离职后,欲再度回公司上班遭公司拒绝后,心生不满,于2010年5月份,以泄露该公司员工的个人信息、要对公司领导及员工进行暗杀和袭击等对公司实施威胁,让公司向其虚构的中国互联互助爱心基金会捐款30万元。乔某在收到该公司汇入的1万元汇款后于2010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乔某当庭对其所犯罪行的基本事实予以如实供述,并考虑到其所勒索的绝大部分款项尚未汇入其指定账户,而且被害单位所汇款项已被冻结,能够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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