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工地盗窃钢筋
2010年9月15日凌晨,莫某1伙同王某某、莫某2在钦州市钦州港区中粮油脂公司工地盗窃工地上的7捆共计54根柱脚螺栓钢筋,并用摩托车运走。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1350元。据悉三人均系“90后”少年。
盗窃罪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某2提出犯意,另两被告人参与并完成盗窃作案行为,因此,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莫某1、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没有采取讯问和强制措施时,已经如实供认他们的盗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莫某1和王某某的归案行为应视为投案自首。对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所盗窃的物件已返还被盗单位,没有造成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另考虑三被告人是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2010年12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莫某2、莫某1和王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其中莫某2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另二人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