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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少给货款三千卖主偷回汽车,缓刑如何适用?

刑事案例           阅读:19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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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少给货款三千卖主偷回汽车

丁某将一台夏利车转手卖予申某某,然而申某某支付的款项却比约定款项少了3000元。因心中愤懑,丁某于2010年6月25日用自己备用的钥匙将已经卖予申某某的夏利车偷走。经鉴定车辆价值11900元。

丁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缓刑如何适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先期履行财产刑,有悔罪表现,且涉案赃物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故法院对被告人丁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丰台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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