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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假释后刑期如何计算,撤销假释后的数罪并罚

缓刑、减刑与假释           阅读:84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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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假释后刑期如何计算

假释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承载着我国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罚政策。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由此可知,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即犯罪分子通过一定时间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对自身的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并有认罪服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

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可见,假释是一种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只是在考验期内保留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的可能性,考验期不是刑罚的执行期。设立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被假释罪犯继续进行教育改造,使其严格约束自己,改恶向善,重新做人。

二、撤销假释后的数罪并罚

假释撤销是指假释犯因违反假释条件而导致有关机关终止假释状态并将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罚的活动。遵守假释条件是假释犯获得假释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其在假释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遵守假释条件,就意味着假释犯可能面临被收监执行刑罚的后果,撤销假释是对假释犯不遵守假释条件的惩罚方式之一,这也是假释与刑满释放的本质区别。在刑满释放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存在要遵守一定条件的问题,处于该状态下的行为人只要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就不会被重新收监继续执行刑罚。撤销假释后的数罪并罚问题尽在下文:

(一)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刑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值得商榷。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假释后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实行“先减后并”原则。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罪犯有漏罪,撤销假释后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实行“先并后减”原则。

通常情况下,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比其隐瞒漏罪的主观恶性要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要更为严重,所以刑法规定对罪犯犯新罪实行“先减后并”,对其隐瞒漏罪实行“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原则,体现了加大对假释罪犯犯新罪的打击力度,符合立法精神,对此没有争议。但这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新罪都比漏罪危害严重,对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时都应比漏罪要严厉。如果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犯新罪系防卫过当类的过失犯罪,而其隐瞒的漏罪却为罪行特别严重的故意犯罪,此时若再适用上述数罪并罚原则,就明显不妥。因此,刑法第八十六条有关撤销假释后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缺乏严肃性和周密性。

(二)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或者被发现的漏罪被判处缓刑的,撤销假释后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时,不能对罪犯直接适用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即使新罪或者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也应当撤销其假释,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对此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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