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出狱后收购重点保护植物被抓
1993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于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2008年7月30日因王某某表现良好减刑释放。2009年7月份,王某某为谋取利益,答应在本地帮助蒋某某(另案处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香樟。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引导下,蒋某某相中了5株香樟,并支付定金3000元,于是王某某先以6900元的价格收购了5株香樟,再以26,000元卖给蒋某某,但蒋某某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在入口验货后付款,在双方就是否付款事项发生争议时王某某某被抓获。
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吗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0年9月21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