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开浴场实则容留卖淫
被告人龚某和被告人刘某1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二人仍生活在一起。2008年,被告人龚某和被告人刘某1合伙经营“沐浪阁”浴池,龚某系该浴池老板,刘某1从事记账和收取相关费用,后又雇佣被告人刘某2从事服务工作。期间,龚某、刘某1、刘某2多次容留妇女卖淫。2010年5月7日,卖淫女王某、刘某3在准备卖淫时被当场抓获。
容留卖淫罪怎么量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刘某1为牟利而利用经营浴池之便容留两名妇女卖淫各一次,被告人龚某雇请被告人刘某2协助容留妇女卖淫,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其中被告人龚某和刘某1共同经营浴池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大,是主犯;被告人刘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刘某1、刘某2均自愿认罪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龚某、刘某1、刘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