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汽车并打伤他人
2008年9月5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桥某汽车修理厂内用偷配的汽车钥匙,将王先生托其保管在其修理厂内的一辆价值28万元的林肯牌轿车盗走,后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200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火锅店内酒后因结账问题与店内服务员李女士发生争执,并对其大打出手,导致李女士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陈女士伤势为轻伤,饭店内价值人民币82元的部分物品也被其砸坏。2009年11月8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将被告人陈某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李女士因该案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电脑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陈某辩称王先生已同意自己将林肯轿车租给他人且自己每月支付王先生租金1万元,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没有非法占有王先生机动车的目的,陈某负责保管并租赁王先生涉案的机动车,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没有故意闹事,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数罪并罚时如何量刑
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陈某提出王先生同意他将林肯轿车租给他人,并且自己每月支付王先生租金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女士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丰台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