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阻拦逮捕将民警打伤
2009年11月12日19时30分许,家住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大黄冶村的被告人刘某(女)父亲因琐事和其邻居发生纠纷,巩义市公安局紫荆派出所民警张某等三人赶到欲依法将其父带回派出所。然而,被告人刘某为阻止其父被带走遂对张某等三名民警及随后增援的民警霍某辱骂、撕咬、踢打,造成四名处警人员软组织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刘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偏重),系限制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四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精神病人犯罪会减轻处罚吗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7日,巩义市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刘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