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时财产被转移
2009年3月6日,谢某某因与孙某某的借款纠纷诉讼,被法院查封了谢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高安市浙高飞龙建材厂的装载机一辆,煤输送带一套、制砖设备一套,C00337广本轿车一辆。后孙某某和谢某某就该案达成调解协议,然而谢某某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2009年9月25日,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被查封在浙高飞龙建材厂的装载机已不知去向。谢某某因斜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诉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拒不执行判决罪如何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谢某某明知其驾驶的车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仍驾驶该车辆在外,且使用新的电话号码,不告知法院,使法院与其无法联系,导致法院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无法执行。其行为属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属“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