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贩卖毒品被公诉
朱某某与岳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夏,朱某某从安徽省临泉县一个姓“杨”的男子手中陆续购买毒品,然后分别卖给从安徽省临泉县一个姓“杨”的男子手中陆续购买毒品。2009年12月30日,岳某某曾帮助将一包毒品以200元的价格出卖。且朱某某曾因容留、介绍卖淫、盗窃等犯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2007年刑满释放。朱某某、岳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诉至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累犯如何加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买、卖毒品;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被告人朱某某非法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共同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上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