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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如何构成

刑事案例           阅读:26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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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致人死亡

2008年4月18日、2010年6月11日,被告人金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先后两次被安徽省明光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但金某仍继续非法行医。2010年7月16日晚8时许,该市居民周某酒后感觉不适来到被告人金某的诊所治疗,金某对周某实施了输液,后周某到家中死亡。经鉴定:周某患有早期呼吸系统感染合并心肌炎,可因心力衰竭死亡,与金某的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

非法行医罪如何构成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受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两次处罚、制止后,仍屡教不改,继续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明光市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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