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进行毒品交易未成被抓
2010年8月,被告人金某1与朝鲜公民金某2(在逃)电话联系,意从朝鲜购买毒品,双方商定在长白县中朝边境进行交易。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金某1从一名朝方人员(在逃)手中接到冰毒,尚未离开时被长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99.4克。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要件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1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冰毒199.4克,所供述的毒品交易过程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金某1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金某1在庭审中能够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4月1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金某1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公安机关缴获的冰毒199.4克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