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砍伐林区松树
被告人贾某1、贾某2、魏某三人未经批准,合意后在2010年12月初携带手锯和砍刀,来到河南南召县某村一片林区的集体山林,将林区种植的松树进行了砍伐,造成了损失。案发后,三人于2010年12月30日投案自首。
盗伐林木罪如何定罪量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认为,贾某1、贾某2、魏某三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集体山林14.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过程,应以自首论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1年4月25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