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再行窃
2010年1月6日,湖北籍被告人谭某因盗窃罪被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0年6月7日,为谋取非法利益,尚在缓刑考验期的被告人谭某在某超市购买食品时将店主的一部手机盗走。事后,公安机关将谭某抓获,并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鉴于谭某尚在缓刑考验期,再次行窃的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公安机关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议镇坪县法院对罪犯谭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违反缓刑规定的法律后果
镇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谭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又窃取他人手机一部,虽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公安机关关于对罪犯谭某撤销缓刑的建议,该院予以支持。
2010年6月17日,镇坪县法院一审裁定依法撤销此前对谭某宣告缓刑的处罚,判决执行原判将其收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