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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女友结新欢与其分手,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49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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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女友结新欢与其分手

被告人李某(男)因女友董某结识新男友赵某后,与其分手,心生不满,欲报复董某的新男友赵某。为此,李某召集3个哥们于2010年1月9日下午,逼迫董某约赵某见面后,将赵某载至别处,以赵某给自己带绿帽子为由,敲诈赵某钱款1000元,并逼其写下欠款2万元的欠条。

后来又敲诈其前女友董某4千元,将欠条归还二人。事发后,李某于2010年4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索被害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还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0年6月9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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