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在长途汽车站结伙盗窃
现年31岁的被告人温某某于2008年因盗窃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9年温某某再次因盗窃被判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2月1日正午时分,温某某伙同罗某某等人在江西南昌市洪城客运站共同盗窃。由他人放风,温某某、罗某某在长途汽车上盗窃价值3735元的笔记本一台。
12月4日,二人再次在南昌市洪城客运站某长途汽车上盗窃16000元现金。因有监控录像,温某某、罗某某二人随后被抓。
累犯从重处罚吗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温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97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温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6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撤销对被告人温某某的缓刑,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已执行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六天),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