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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盗摩托车后销售赃物,共同盗窃应该如何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28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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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盗摩托车后销售赃物

2009年6月16日至7月22日,程某、廖某、蔡某、陈某伙同他人于深夜在重庆四个地区盗窃了价值16万元的摩托车33辆,该赃物由鄢某、曾某等人运至主城区以低价销售给王某、周某等人,再销往外地。2009年7月22日、23日,八人被抓获。廖某涉案16万元,蔡某10万元,陈某8万元,鄢某1元,曾某1万元,周某2万元,王某9万元。

共同盗窃应该如何判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程某、廖某、蔡某、陈某、鄢某、曾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程某、廖某、蔡某、陈某数额特别巨大,鄢某、曾某数额巨大。王某、周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判决,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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