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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包夜为名绑架按摩女,绑架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48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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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包夜为名绑架按摩女

被告人吴某某1曾因犯罪被判刑。2009年11月1日晚,吴某某1伙同谭某(另案处理)合谋勒索财物,由谭某某到江西省高安市某宾馆,以300元包夜为名将被害人吴某某2带到二人包租的车上,一直等在车上的吴某某1见谭某某、吴某某2上车便开车将二人带到由谭某某承租的房间里,吴某某2企图反抗遭到谭某某毒打。2009年11月2日,二人暴力威胁吴某某2让其亲朋到指定账户存入2万元赎金。二人获得4000元赃款后将吴某某2释放。

绑架罪如何认定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吴某某1和谭某某在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后自动释放了人质,其绑架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吴某某1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2010年7月14日,法院一审因犯绑架罪,判处吴某某1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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