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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利用电话诈骗钱财,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0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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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利用电话诈骗钱财

2008年至2009年3月,被告人朱某、徐某(女)雇佣被告人邵某、邢某(女)负责业务管理等工作,雇佣被告人刘某、周某、马某1等3人冒充某中心话务员以开展活动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承诺用他们在电视购物中的2000积分折抵后,只需1280元现金即可获得价值3280元的劳力士手表,同时还送价值1280元的手机一部。利用此方法,共骗取马某2等134人共计人民币189932元。

其中,被告人刘某、周某、马某1分别诈骗人民币9958元、9394元和5520元。2010年3月26日,朱某等几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徐某、邢某、周某等四人家属已退赃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朱某、徐某、邵某、邢某等四人诈骗数额巨大,刘某、周某、马某1等三人诈骗数额较大。

考虑邵某等五人受人雇佣从事犯罪活动,系从犯;被告人朱某、邵某、邢某、刘某、周某、马某1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且被告人朱某、徐某、邢某、周某的家属均主动退还赃款,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朱某等四人均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故可从轻判决。2010年6月29日,昌平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一年半至六年不等。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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