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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企业销售倒卖原始股,巨额诈骗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36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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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企业销售倒卖原始股

2008年6月,田某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凌元公司,委托贺某联系未上市公司进行原始股权销售,贺某后委托陈某寻找此类公司,陈某将虚构的瑞丰铝业企业信息、虚假企业网站、以虚假户名在多家银行开立的收款账户等情况经贺某提交给田某,田某也知道所有信息都是虚构的并指使田某2帮助伪造瑞丰铝业企业资料。后他们约定贺某以每股1元的价格从陈某处购得瑞丰铝业原始股,每股加价0。3元后交给田某自行加价销售。田某以他人名义开设凌元公司收款账户,指使业务员房某、纪某忌担任经理、主管,组织黄某、张某、吴某、叶某等以每股5元至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瑞丰铝业“原始股权”,主要销售手段为电话随即拨打。销售期间,田某先后多次转移经营场所,通过贺某向陈某传递虚假信息在瑞丰铝业网站上进行发布。

公司的员工在得知瑞丰铝业系虚构的情况后为获取利益仍继续违法行为:田某2帮助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书、股权转让协议等文本材料,并先后用“朱孝松”、“甘瑜清”的身份信息到银行为田某开立个人账户接受提取赃款。田某2除工资外,每销售一万股还可提成50元至l00元。房某、纪某、黄某、张某、叶某等人在2008年8月至l2月诱使l7个省区市的共32名被害人购买瑞丰铝业原始股权55万股,骗得投资款304万余元。2009年2月田某又虚假注册盛胜公司,陈某通过贺某向田某提供虚假的中跃能源企业信息、企业网站、银行账户,田某指使业务员以同样的方式销售中跃能源“原始股权”,骗取2某名被害人投资款5万元,其中,吴某2销售6000股,骗得投资款3万元。

案发后,田某等人为继续行骗,将办公地点变为松江新城阳光翠庭25号1301室。2009年3月25日至4月13日,10人先后落网。其中,贺某在到案后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主要案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贺某等人处依法扣押12万元。在审理期间,吴某2的亲属退赔3000元,田某2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3000元。

巨额诈骗怎么判刑

法院认为,陈某、田某、贺某相互勾结,伙同房某、纪某、田某2、黄某、张某、叶某和吴某2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田某、陈某和贺某参与诈骗数额均超过300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且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房某、纪某、田某2、黄某、张某、叶某、吴某2受他人指使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按照个人所参与的犯罪并结合个人实际违法所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贺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这10人诈骗团伙作出严惩。主犯田某、陈某和贺某分别被判刑15年、14年和9年半,并处罚金30万、20万和10万。田某和陈某还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和4年。房某、纪某、田某2、黄某、张某、叶某和吴某2等7名从犯分别获刑6年至1年半。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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