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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超市烟酒并转卖,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37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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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超市烟酒并转卖

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蒲斌组织邓光、陈鹏、相涵、陈友权、滕德清、袁青树、田勇强等7人组成盗窃团伙,并流窜于南充市及所辖各县城以及资阳市安岳县、渠县等地范围内。期间盗窃超市香烟20余次,共盗取香烟400多条、白酒200多瓶,涉案金额达20万元。后将所盗财物出卖给被告人谢奎犯、任思清、袁明泉3人。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斌、邓光、陈鹏、相涵、陈友权、滕德清、袁青树、田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流窜于南充市及所辖各县城以及资阳市安岳县、渠县等地多次盗窃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奎犯、任思清、袁明泉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9年5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蒲斌、邓光、陈鹏、相涵、陈友权、滕德清、袁青树、田勇强8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和罚金;判决被告人谢奎犯、任思清、袁明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判处缓刑和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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