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盗窃耕牛不思悔改
2009年9月某晚,胡某偷了一头黄母牛,但由于价钱没有谈好,将牛遗弃,后来失主找回了该牛。2010年1月某日天,胡某又在一农户家盗在盗得一头黄母牛和一头牛崽,准备找买主时摔伤,又将牛弃之,黄母牛被饿死,失主找回了牛崽。
2010年2月1日,胡某在用三轮摩托车准备将偷来的黄牯牛运往龙山县城卖掉的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盗窃罪应该怎么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三次盗窃他人耕牛,影响被害人进行农业生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