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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假股票有利可图骗钱,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2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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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假股票有利可图骗钱

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2月22日间,被告人熊某某、胡某1、胡某2三人先后流窜到江西省德安县、九江县等地,冒充外地老板和银行工作人员为名,以宣称购买所谓的“龙头股票”有利可图为诱饵,骗取受害人王某等共计人民币18。7万元。

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胡某1、胡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熊某某参与了全部作案。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要求家属退清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12日,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1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2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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