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供煤合同诈骗10万元
2008年2月,被告人梁某与受害人吕某结识。在一次闲谈中,被告人梁某吹嘘自己与河南省安阳市某钢铁公司有业务往来,提供煤炭从中收益不菲。随后,被告人梁某伪造了煤炭供销合同并以资金周转所需引诱受害人入股,先后骗取吕某现金10万元。由于到期无法兑现承诺,受害人吕某报案。
诈骗罪应该怎么量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未追回,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010年7月14日,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