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买到经适房为慌诈骗
2008年3月1日,齐桂花(化名)在周东海的带领下去银行存了预付款55000元于“王天宝”账户,因周东海承诺能够帮她买到经济适用房。2008年4月26日周东海与王玉红(化名)以一次性交清剩余全部房款为名又让齐桂花拿出77000元,齐桂花以手头没钱拒付,后得知自己上当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东海、王玉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东海、王玉红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东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玉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东海、王玉红在第二次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9年5月18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东海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玉红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