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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盗窃公司车内钱款,盗窃罪如何判罚?

刑事案例           阅读:33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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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盗窃公司车内钱款

2008年7月10日下午,北京某投资公司老板专职司机孟亚楠得知老板将300万元现金放在公司汽车后备箱后,便与朋友刘呈征合谋盗窃。11日12时许,孟亚楠私自将车驶离停车场,与刘呈征碰头后将汽车后备箱内的300万盗走。两人用盗出的钱买了一辆赛欧牌汽车,驾驶该车携带赃款逃到上海。8月15日,两人在上海被抓获,公安部门搜获到现金190.93万元以及用赃款购买的高档商品和赛欧牌汽车一辆,物品共价值41.88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孟亚楠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刘呈征则否认共同盗窃的事实。

盗窃罪如何判罚

法院审理认为,孟亚楠归纳后供认始终前后一致,供称刘呈征参与了盗窃的预谋、共同转移和挥霍所盗财物。刘呈征的供述亦承认参与盗窃预谋和挥霍所盗财物,对盗窃经过的供述与孟亚楠相互吻合。法院认为刘呈征的辩解不成立。孟亚楠和刘呈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欠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孟亚楠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大,系主犯;刘呈征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孟亚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刘呈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法院同时责令两人共同退赔受害公司671900元。

宣判后,刘呈征表示上诉。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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