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报账员为私欲贪污受贿
从1995年起,被告人高长生担任婺源县紫阳镇新建村村委会出纳,后任村委会报账员,村小组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职。高长生在担任村委会报账员期间,利用经手、保管村委会征地款之便,先后多次挪用新建村小组征地款415777。95元归自己或给他人使用,其中20万元借给他人经商,其余为自己用于“六合彩”赌博,导致215777。95元至今无法归还。2006年,婺源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下拨给香田村委会外坞村小组新农村建设扶持资金10万元(其中现金89440元、物资1万余元)。高长生经手领回后,将物资发给村小组,89440元现金则由高长生假借他人名义开具完税票据,分四次到紫阳财政所领走,以不入村委会新农村建设账户的方式个人贪为己有。2007至2008年,高长生利用保管村民预交新农村建设地基款之便,采取不入账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占该村委会村民预付的地基款30。5万元。同时,高长生在为村民办理预购建房地基的过程中,先后索取或收取曹某、吴某、裘某好处费12300元。
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长生以不同的方式侵犯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分别构成了挪用公款、贪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罪。
2009年5月18日,法院以被告人高长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2.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62.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