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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乘车证件逃避客票款,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5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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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乘车证件逃避客票款

任建康(被告人)高中文化,现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为了逃避客票,伪造铁路职工工作证、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以及乘车使用卡片,自2008年11月至事发,乘坐火车往返于上海、南京、合肥等城市之间,共计23次,骗逃铁路客票款合计人民币3578元。2009年2月7日,任建康在乘坐5081列车时,使用伪造证件时被识破。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辖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诈骗罪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建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铁路乘车证件乘坐铁路旅客列车,骗逃铁路客票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鉴于任建康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以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多次使用假证件乘坐旅客列车骗逃客票款的自首情节和庭审时自愿认罪等酌情节。

2009年5月26日,法院作出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建康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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