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车终落法网
被告人刘某、陈某、汤某等人结伙盗窃汽车。从2008年10月至2010年1月深夜,一伙人先后流窜至湖南湘潭市、韶山市、株洲市、醴陵市等地区实施作案,共窃得汽车数十辆。其中刘某作案16次,盗窃汽车16辆;陈某参与9次,窃得汽车9辆,唐某参与7次,窃得汽车7辆。2009年12月份,肖某帮忙销赃两辆盗来的汽车,从中获利2500余元。
案发后,涉案案犯被抓获归案。
盗窃罪如何量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明知汽车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及协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被告人刘某、陈某、汤某共同盗窃汽车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汤某系从犯。四被告人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均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车,可酌情从轻处罚。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此案:对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被告人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四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