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潜入村民家中抢劫杀人
被告人朱某在得知家住河南省滑县牛屯镇马居砦村的妇女傅某因丈夫外出打工,独自一人和7岁的儿子在家时,于2008年11月7日晚来到傅某家中实施抢劫。朱某翻墙进入傅某家中后,逼迫傅某交出钱款,因傅某反抗,朱某遂将傅某用刀砍死,随后又将被惊醒的傅某之子杀害。杀人后,朱某翻出金银首饰以及一部手机和一千多元现金后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如何数罪并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害怕罪行败露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朱某持刀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致人死亡,为灭口还故意杀死一名幼童,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非常严重,均应依法惩处。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