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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超标报销,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94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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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超标报销

2006年至2008年间,汉川市马口镇南港村党支部书记胡某某、村委会主任雷某1、村委会会计雷某2,超标准报销电话费、超领工资和补助、违规报销进餐费合计37559元,其中胡某某侵占集体资金12226元,雷某1侵占集体资金15297元,雷某2侵占集体资金10036元。后三人被马口镇纪委责令退还。2009年5月至7月间,三被告人经合谋,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将樊某某、田某某、聂某某交给南港村的台基款14000元,中南纺织有限公司交给南港村的建厂占地款29700元,并将其中的37559元用于“补偿”三被告人侵占村集体资金退赔款。

胡某某雷某1、雷某2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诉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雷某1、雷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雷某1、雷某2有期徒刑九个月或七个月,缓刑一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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