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董事长涉嫌数罪
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原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利用其曾担任长征镇党委书记兼新长征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贪污国有资产9700万元。1998年到2006年,王某利用长征镇政府镇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630余万元。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王某还非法将新长征集团及上海真北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单位资金500万元据为己有。
检察机关遂以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数罪并罚
2010年11月15日,二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