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老汉五番入狱
韩某某曾因盗窃罪和抢劫罪,先后四次被判刑,服刑已累计超过十五年。2010年7月7日,韩某某因手头无钱,便尾随一名女青年上楼,称女子开门之机持刀威胁,并将女子的挎包抢走,并造成该女子左手环指、小指皮肤软组织创,左手环指、小指指屈肌腱、神经、血管断裂等,经鉴定上述损伤已构成了轻微伤。后韩某某从挎包内的信用卡中,提取人民币1。95万元。
韩某某因抢劫罪被公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累犯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韩先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案发后韩先富能交代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弥补了被害人潘某的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11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