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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金矿骗劳模,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8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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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金矿骗劳模

王某某谎称负责原中国工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某某金企业集团所属的所有金矿、煤矿等,鼓动劳动模范陈某进行投资,并出示了假冒的军官证以及虚假的中国工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某某黄金企业集团文件和伪造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法制局军委文件的红头文件,以博得陈某的信任。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王某某与陈某签订所谓某近况的合作合同,骗取陈某人民币80万元。

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针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曾经供认其以合作开发金矿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80万元,仅辩解该笔款项已经退还给陈某。而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佐证,证实了王某某以合作开发金矿为名实施诈骗的经过,也证实了陈某给付王某某80万元合作费用、之后相关收条被王某某以一张收据换走的事实。其次,在案96万元的收据虽然有所涂改,但从文义上理解,陈某确实交纳了股金96万余元。根据陈某的陈述及合作合同可见,王某某为企业控股方、主权方、法人代表,陈某并不懂经营管理,因此开矿资金理应由王某某入账并开展经营合作业务,这也是“经办人”应有的含义。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某收取了陈某的开矿股金。再次,陈某对被骗金额有多次陈述,但合作合同上双方明确了出资额为80万元,结合被告人王某某所称收取了80万元的供述,可以认定王某某的合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3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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