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来他人信息电话诈骗
被告人苗某、王某、郑某三人从网上花钱购买他人的包括通讯电话等在内的个人信息后,于2010年5月14日上午打电话给被害人张某,谎称其是黑社会的,称张某得罪了别人,惹上了麻烦,以此来威胁和恐吓张某向其缴纳钱财。因害怕,张某先后向三被告人指定的账户汇出20万元钱款。
三被告人归案后,被以敲诈勒索罪公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另一被告人毕某也因帮助三人将赃款窝藏转移,而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三被告人表示认罪。
诈骗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苗某无视国法,郑某、王某、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方法索取公民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毕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郑某、王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念其均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并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毕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故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被告人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