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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与他人开房男友趁机敲诈,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44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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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与他人开房男友趁机敲诈

2009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陆某、廖某、肖某、邓某、段某及陆某的女友杨某等人在一起酒醉后到某宾馆开房休息。次日零时许,段某经得杨某同意一起到公园游玩,并在另一宾馆发生了性关系。得知此事后,被告人陆某遂伙同廖某等人手持砍刀冲进段某房内寻仇,后段某跪地求情承诺1万元赔偿,并将段某押回家得到段母黄某的赔偿同意。陆某等人以当日9点前不交钱就报警相要挟把段某押上出租车,黄某也跟着上了出租车。期间,陆某提出要赔偿1.5万元,黄某将1万元交给陆某后被要求尽快再拿5000元。随后,黄某报警,被告人陆某等人再次收钱时被当场抓获。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廖某、肖某、邓某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院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廖某、肖某、邓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廖某、肖某、邓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因此,武冈市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拘役不等。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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