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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出新招抢夺摩托车再次被抓,抢夺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6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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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出新招抢夺摩托车再次被抓

2007年,被告人胡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入狱,后于2007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租乘他人摩托车,在途中编理由让摩的司机下车后再趁其不备夺车逃走的方式先后作案10起,抢夺总价值人民币36471元的摩托车10辆,得赃款5000元。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其中8辆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抢夺罪如何处罚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价值3647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胡某某在一年时间内作案10次,社会危害性大,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某某能自愿认罪,且所抢摩托车大部分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耒阳市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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