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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理私自操作办贵宾卡充值,盗窃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8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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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理私自操作办贵宾卡充值

被告人河南巩义市某酒店游泳馆经理焦某利用工作之便,在2010年4月6日至4月21日期间,趁酒店收银员离开岗位,操作界面尚未退出之际,擅自为自己办理了一张酒店5折贵宾卡,并先后数次以此种方式,利用收银员的电脑向自己卡中充值,先后共冲入万元钱款,并持卡消费两千多元。

案发后,酒店报案,焦某被查获。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其提起公诉。

盗窃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焦某犯职务侵占罪,本院认为焦某虽时任酒店游泳馆经理,但并不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权利,也没用指使其下属去实施侵占单位财物,他只是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故其行为不构成职位侵占罪。

2010年9月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五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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