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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偷利用钓鱼竿钓走千元财物,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3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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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偷利用钓鱼竿钓走千元财物

40多岁的河南人被告人张某好吃懒做,因嫌打工赚钱太苦,遂纠结了老乡刘某和胡某,一同采用用钓鱼杆从一楼住户窗户上伸进住户家中,将住户财物钓出的办法来盗窃被害人的财物。从2009年4月17日至2010年5月期间,张某等人先后多次在河南南阳、新郑、平顶山等地实施此种盗窃手法,先后盗窃过一楼住户乃至宾馆。每次从用钓鱼杆钓出来的被害人的衣物里窃得现金等财物几千元不等。得款后,衣物被扔在路上,钱款被一伙人瓜分。

三被告人归案后,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公诉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胡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胡某、刘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9月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胡中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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