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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经费紧张超市偷食品,盗窃罪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33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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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经费紧张超市偷食品

韩某毕业于某艺术学院作曲系,现年44岁从事专业创作。2008年韩某注册成立公司签约马某、邢某为公司的女歌手。韩某以经济紧张为由劝说邢、马二人去超市盗窃熟食,以供食用。

2010年1月14日晚9时许,韩某伙同被告人邢某、马某,在朝阳区易初莲花超市石佛营店内,窃走该超市牛肉片等47种食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16元。三名被告人在超市外被抓获归案。另外2010年1月7日、8日盗窃鲍鱼果等9种食品,共计价值582元也已被查获。

盗窃罪怎么判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邢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马某、邢某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1000元。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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