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架设电线逃亡六年终落网
2006年4月份,栗某(己判刑)在栾川县冷水开采钼矿,不到一个月赔了十几万元,在其乘车经过赤土店刘竹岭头去栾川县拉设备时,发现栾川县某电力公司架设线路用的两盘成品185、25型号5。05吨钢芯铝胶线放在岭头路边,后经鉴定为价值99990元,栗某遂意图盗窃。2006年5月26日下午,栗某回家告知本村的朱某,称栾川有电线,请其帮忙运回。朱某遂到洛阳安乐村找到一辆有吊卸装置的出租货车。当晚8时许,朱某伙同栗某乘坐货车窜至栾川县赤土店刘竹岭头,将栾川县某电力有限公司的两盘电线吊装到车上并拉到洛阳。次日上午,朱某在行驶到洛阳道北史家屯后怀疑电线为赃物,但想到赃物卖出后能分到钱遂未说明亦未报案。栗某通过张某(己判刑)联系买主,后以每吨1。1万元价格成交,栗某得赃款55500元,后又转卖。除付运费1800元,付介绍费1000元外,剩余赃款52700元朱某与栗某平分挥霍。2006年6月19日,栗某被捕,朱某得知后潜逃,2011年8月10日,朱某被捕。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盗窃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11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