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犯出狱后10个月抢劫杀人
2010年3月15日13时许,在安徽省利辛县青年路,朱某峰遇到了驾驶价值257200元的红色别克君威轿车的时年24岁的李某,后朱某峰进入车内控制李某,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将随身携带的1000余元现金交出。后朱某峰持李某的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未果。朱某峰又胁迫李某从他人处借钱,18时许,李某打电话要其朋友送来3500元,并将钱交给了朱某峰。21时许,朱某峰驾驶李某的轿车挟持李某到利辛县利辛集西侧坟地,持刀将李某拉下车,并将李捆绑到树上,用工具猛勒李某颈部,致李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朱某峰打电话叫来其父朱某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二人掩埋了李某的尸体。朱某峰驾车到淮南市找其友人联系卖车未果。同月19日22时许,朱某峰驾驶该车在淮南市八公山区与一辆货车相撞,朱某峰弃车逃逸。2010年3月初,朱某峰先后纠集宿某民、黄某康预谋绑架安徽省蒙城县的施某。朱某峰携带作案工具,与宿某民、黄某康到蒙城县城关镇准备实施绑架,因三人起分歧而未实施。另据查明,2001年1月19日,朱某峰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7月3日刑满释放。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0年12月16日,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朱某峰犯抢劫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朱某峰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8月22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如何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朱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预谋绑架他人,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朱某峰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朱某峰抢劫数额巨大,致人死亡,并埋尸灭迹,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1年11月24日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对朱某峰进行宣判,随后将其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