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扮算命先生诈骗老妪七千五百元
2011年3月29日9时许,贵港市城区贵城三中对面路边市场,罗某某伙同“谭水”、“赵姐”(后二人在逃)等三人,按事先分工,由“谭水”假装向独自买菜的张某打听是否认识一位九十多岁的算命先生,张某称不认识,同时“赵姐”过来称其认识算命先生,“谭水”、“赵姐”称算命先生作法很灵,劝张某一起去算命先生家,张某同意。“谭水”遂驾驶摩托车搭张某和“赵姐”前往算命先生家,罗某某驾驶摩托车尾随。后“谭水”、“赵姐”套问张某家庭情况,并由“谭水”用手势将张某的家庭情况告诉尾随的罗某某。“谭水”、“赵姐”将张某骗至贵港市贵钢新轧钢厂附近路边后,罗某某以算命先生的孙子的身份出现,并称张某的儿子将会有“血光之灾”,需要拿钱出来找算命先生作法事化解,做完法事后再归还。张某信以为真,由“谭水”驾驶摩托车搭其回到贵城江北东路双桂垌小区张某的家中拿了现金人民币7500元,然后带到贵钢新轧钢厂附近交给罗某某。罗某某又以作法事还要买一些猪肉为由将张某支走后逃离现场。得手后,罗某某与“谭水”、“赵姐”将赃款挥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诈骗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与同伙分工合作,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的方法诈骗,且挥霍诈骗的财物人民币7500元致无法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2011年11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责令退赔张某的经济损失七千五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