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人散发广告招嫖后抢劫
杨某纠集多名多名来京务工的闲散人员在如家快捷酒店等地以散发小广告的方式招嫖,并事先与卖淫女约定,趁机闯入招嫖人房间,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行劫取钱款。2010年10月21日22时许,经嫖客赵某电话联系,杨某纠集刘某、来京务工的未成年人强某,将卖淫女秦某送至海淀区小西天志强园如家快捷酒店某房间内。几分钟后秦某通过电话联系杨某告知房间内还有另一名卖淫女,杨某遂带领黄某、刘某等人到该房间内,将赵某围在中间,言语威胁赵某,向其索要钱财,赵某表示没钱。杨某等人遂将赵某和另一名卖淫女强行带至楼下,并继续索要钱财,后赵某交出人民币1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抢劫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强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强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