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为义气借高利贷后盗车抵债
因急需用钱,谢某找17岁的刘某松筹钱。因碍于情面,没钱的刘某松答应帮忙想办法。刘某松遂找到15岁的黄某(另案处理)帮忙,并经黄某介绍认识了放高利贷的刘某,双方约定,刘某借款一万元给刘某松,月利息一千元,黄某作担保。后刘某将一万元借给刘某松,刘某松即把钱给谢某,钱到手后,谢某不知所踪。还息日期将至,刘某松遂将其电动车以1000元抵押给刘某用于支付利息。因害怕被家人知道,刘某松于2011年7月3日中午与黄某商量盗窃韦某的价值人民币3781元的电动车,用来赎回自己的电动车。次日中午,刘某松借韦某的电动车使用,与黄某偷配了韦某电动车的钥匙。当月5日晚,刘某松得知韦某的电动车停放在韦某上班的宾馆停车场内,即告知黄某并决定由黄某实施盗窃。黄某找来16岁的冯某芝帮忙盗车,并许诺给以一定报酬。冯某芝遂到某宾馆用偷配的钥匙将韦某的电动车盗走交给黄某。次日,刘某松与黄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开去赎回刘某松抵押的电动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松、冯某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松提出犯意、偷配被盗车辆钥匙,冯某芝动手实施盗窃,二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冯某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