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上飞檐走壁盗窃
被告人潘某伙同其他几名同案犯,经过踩点后,于2004年4月10日晚,携带作案工具,爬上一辆正在行进中的列车。潘某等人系着安全带、抓着尼龙绳,从列车顶部爬到列车门口,打开车门后,将列车车厢内的汽车配件、洗发液、普利特药品等物品搬运出列车,推入铁路沿线上,共盗走物品价值47000余元。随后,潘某等人跳下车收拾赃物,后来潘某的同案犯被抓获归案,潘某潜逃,直到2011年8月份被抓获归案。
盗窃罪如何认定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能够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