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盗电缆并销赃
刚因盗窃刑满释放的被告人高某,释放后一个月便伙同被告人黄某、吴某等人,共谋盗窃通信电缆牟利。几人共谋后于2010年11月,携带作案工具,到重庆各区县实施盗窃,共盗窃20多次,盗窃电缆价值27万余元,并低价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废旧金属店,获利7万余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构成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黄某、张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盗窃赃物仍予以收购,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此,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高某、黄某、吴某等3人十三年至十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