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谎称拍电影吸引投资电影公司,诈骗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6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谎称拍电影吸引投资电影公司

2010年5月至8月,被告人任某某以投资拍摄《厉害媳妇》、《小牛的草原》等电影,需要支付剧本费、制作费、剪辑费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杜某人民币40万元。2010年9月,经徐某报案落网;据其交代,在影视公司办公室保险箱内起获赃款52万元。案发后,家属代其退赔杜某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任晓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否认,辩称和徐某是合伙人,为拍摄电影共同成立影视公司,徐某作为股东、投资人,钱都用于公司运营。辩护人无罪辩护称,电影剧本真实存在,任某某与编剧、导演层数次商谈,仅因客观原因电影未能实际拍摄,故主观上无诈骗故意。

诈骗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人任晓敏辩称其曾与该剧编剧、导演等就电影的拍摄工作进行过商谈,但这两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双方经过商谈签订拍摄协议后,任晓敏即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合同,拍摄工作并未实际进行,任晓敏也从未实际出资。任晓敏在明知拍摄工作不可能进行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要求被害人向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打款,并在短时间内将上述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任晓敏主动交代赃款去向,其家属也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