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未成年人为上网杀人抢劫
2011年7月17日,因无钱上网,15岁的A某与14岁的B某商量抢劫。经B某提议,二人决定抢劫利川市某镇某村8组的C某。未防止C某求救,A某提出先将C某打死再抢劫财物。当日14时许,A某、B某从C某老屋后门潜入到二楼,伺机作案。当晚23时许,二人从二楼进入C某的卧室,使用木棒、锄头、柴刀将C某打死,抢走现金79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791元的香烟、打火机、袜子、手机等物品。经鉴定,C某因严重颅脑损伤面死亡。二人作案后逃匿,案发三天被抓获。后公安机关追回金龙香烟3条、黄鹤楼香烟2条、云烟1条、打火机50个、电筒2只、袜子2双、鞋子2双、LG直板手机一部、人民币3715。5元,并退还被害人的亲属。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如何处罚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人A某、B某及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其中,A某及法定代理人赔偿4。2万,B某山及法定代理人赔偿3。8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对A某、B某从轻处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某、B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A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B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A某、B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A某、B某依法减轻处罚。
2011年12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A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B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