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刑满释放后为发财两次偷龟,盗窃主犯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8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刑满释放后为发财两次偷龟

2004年被告人黄某某刑满释放后,因经济窘迫,见别人养龟发财,决定冒险偷龟。2010年5月12日凌晨2点,黄某某同“阿弟”来到龙州镇兴龙路游某家楼顶盗窃52只石龟,并将盗得的石龟带到彬桥乡小连城附近的老元角屯路口清点,人均分得26只石龟。随后,黄某某包车到南宁花鸟市场销赃,得款人民币11900元。2010年9月26日凌晨,黄某某伙同杨某爬围墙到江某家楼顶盗窃12只石龟,销赃得款人民币5000多元。经鉴定,黄某某伙同他人两次盗窃的石龟共价值83800元。2011年7月,黄某某被抓获。

盗窃主犯如何处罚

2012年1月9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窃公民合法财产价值共83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某提出犯意,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赃物折合人民币83800元,返还给被害人游某、江某。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